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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配资杠杆 台华新材: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
发布日期:2024-08-19 08:57 点击次数:134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编制。中信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
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
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经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 60,000 万元,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600 万张,发行价格为
金人民币 59,374.60 万元。该款项由中信证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367580525942 账户。另扣减
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级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207.4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59,202.5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2]0006 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易,债券简称“台 21 转债”,债券代码“113638”。
二、本次发行的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0 亿元,发行数量为 60 万手
(6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1 年 12 月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初始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16.87 元,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
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
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为每张 112 元。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
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8 日, 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
先配售的台 21 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8 日,T-1 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台华新材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691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
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
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691 手可转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
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投资于“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额(万元)
(万元)
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
锦纶纤维项目
合计 163,100.00 60,000.00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
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
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本次募投项目
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和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十九)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⑤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浙江台华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1〕875 号)、
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合〔2022〕4720 号),2023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浙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
合〔2023〕3776 号),2024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合〔2024〕3780 号),公
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台 21 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台华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
照《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
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中信证券
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
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
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中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
主要包括:
第三节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Zhe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中文简称:台华新材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台华新材
普通股股票代码:603055
可转债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转债债券简称:台 21 转债
可转债债券代码:113638
法定代表人:施清岛
董事会秘书:栾承连
成立日期:2001-02-21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7923XB
邮政编码:314011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传真号码:0573-83706565
公司网址:www.textaihua.com
电子邮箱:taihua@textaihua.com
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
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
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二、发行人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中汇会审[2024]3388
号的《审计报告》,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台华新材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
营业收入 509,385.20 400,856.40 27.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911.45 26,867.89 67.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340.65 59,512.53 -49.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45,237.93 408,527.95 8.99%
总资产 1,055,997.84 758,604.82 39.20%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2022 年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0 0.31 61.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0 0.31 61.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53 7.03 上升 3.50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 60,000 万元,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600 万张,发行价格为
金人民币 59,374.60 万元。该款项由中信证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367580525942 账户。另扣减
审计费用、律师费用、评级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207.4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59,202.5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2]0006 号)。
二、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6,554.31 万元,公司本次
可转债募集资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60,000.00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98.3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56,554.3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截至期末累计投 项目可行
是否已变更 截至期末 截至期末累 截至期末投 项目达到 是否达
承诺投资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 本年度 入金额与承诺投 本年度实 性是否发
项目(含部分 承诺投入 计投入金额 入进度(%) 预定可使用 到预计
项目 诺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入金额的差额 现的效益 生重大变
变更) 金额(1) (2) (4)=(2)/(1) 状态日期 效益
(3)=(2)-(1) 化
年产12万吨差别
否 53,000.00 52,202.55 52,202.55 398.37 49,554.31 -2,648.24 94.93% 2021年12月 12,588.40 否 否
化锦纶丝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否 7,000.00 7,000.00 7,000.00 - 7,000.00 - 1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合计 60,000.00 59,202.55 59,202.55 398.37 56,554.31 -2,648.24 95.53%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合理调度优化各项资源,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考虑到项目已结束,公司决定将
此资金转为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2,749.31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注销了对
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
公司除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有人会议。
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台 21 转债”第二年付息,票面利率为 0.5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浙江台华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1〕875 号)、
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合〔2022〕4720 号),2023 年 6 月 7 日出具的《浙
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
合〔2023〕3776 号),2024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跟踪评级报告》
(联合〔2024〕3780 号),公
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台 21 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3.4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
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
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
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
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
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
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50%以上;购买、
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
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
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
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
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
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
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
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
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
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
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议》第 3.4 条列明的重大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3 年 7 月 3 日起“台 21 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为 16.6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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